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鄂尔多斯市:制定出台《鄂尔多斯市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》
来源:鄂尔多斯市纪检监察网    2016年05月16日    点击量:1773    字数:1843

鄂尔多斯市在开展巡察监督工作中,紧密结合自身实际,全面贯彻中央、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部署,在原有的党风廉政建设督导工作体制机制的基础上,参照《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》和《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<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>实施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2016年4月,制定出台了《鄂尔多斯市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》,同时印发了《2016年鄂尔多斯市委全面从严治党专项巡察实施方案》。

巡察工作实施办法包括巡察机构和人员,巡察范围、任务和内容,巡察方式和权限,巡察程序,纪律与责任等七个方面47项内容,对巡察监督机制和巡察前、巡察中、巡察后运行程序进行规范,以清单式和台账式予以明确和细化。在巡察工作领导体制上,提出市委实行巡察制度,建立专职巡察机构,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。市委承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,研究决定巡察工作整体安排、阶段任务和其他重要事项。建立市委常委会议定期研究巡察工作制度和市委书记、政府市长、市委副书记、市纪委书记、市委组织部长为成员的市委“五人小组”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制度。在巡察工作机构建立上,提出成立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(由市委督导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更名组建),向市委负责并报告工作;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纪委书记担任,副组长由市委组织部部长担任,成员包括市纪委、市委组织部相关领导和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同志;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;明确了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8项职责。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(由原市委督导(巡视)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更名改建),为其日常办事机构,设在市纪委,明确了具体的10项职责;市委设立巡察组(由市委党风廉政建设督导组更名组建),承担具体巡察任务,巡察组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。巡察组设组长、副组长、巡察专员,并配备工作人员。建立巡察组组长库,根据巡察任务,采取一次一组建、一次一授权、一次一决定的方式,确定巡察组组长。目前,市委常设了6个巡察组,任命的6名巡察组副组长为专职副组长。市委巡察办、巡察组的干部、人事、编制纳入市纪委序列,实行统一管理。在巡察范围上,共五个方面:旗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、政府、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,旗区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,各苏木乡镇、街道办事处党委(党工委)班子及其成员;市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,政府部门、人民团体党组(党委)领导班子及其成员;各经济开发区(园区)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;市管国有企业、事业单位党委(党组)领导班子及其成员;市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。在巡察内容上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其他党内法规,遵守党的纪律,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。主要任务是:坚决落实政治巡察要求,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根本,在增强“政治意识、大局意识、核心意识、看齐意识” (简称“四个意识”),联系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、全面深化改革、全面依法治国、全面从严治党”,(简称“四个全面”),紧扣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群众纪律、工作纪律、生活纪律(简称“六项纪律”),紧盯党的领导弱化问题、党的建设缺失问题、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问题(简称“三大问题”),紧抓“重点人、重点问题、重点领域”等方面开展巡察监督。在巡察方式和权限上,提出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专题汇报等13种方式方法。在巡察程序上,分别从巡察前、巡察中、巡察后提出规范性和操作性较强的措施要求。最后对巡察纪律与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。

巡察工作实施方案重点围绕全面从严治党、市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开展专项巡察。2016年组织开展两轮巡察,4至7月重点巡察8个旗区和市国土局、市国资委、市扶贫办等8个部门;8至11月重点巡察市发改委、市农牧业局、市人社局、市房管局等16个部门;每轮巡察时间为3个月。巡察重点内容包括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,执行党的纪律情况,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情况,贯彻民主集中制情况,推动“十个全覆盖”工程等重点工作、重大项目情况,“三重一大”事项集体决策情况等11项重点内容。巡察工作将严格按照《中国共产党巡察工作条例》和《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<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>实施办法》规定程序和方式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开展。在对市直部门巡察时,采取系统化巡察方式,巡察市本级部门的同时一并巡察旗区、乡镇本级和及下级部门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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